作者:张明伟公开原则侦查公开犯罪嫌疑人内涵执行职务侦查程序司法警察刑事诉讼法
摘要:为避免犯罪嫌疑人或有关证人之名誉信用因侦查公开遭到过度损害,并适度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程序中之基本人权,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1项规定,侦查,不公开之.此乃明文侦查不公开之程序原则.“法务部”亦曾多次发文要求检察官严守侦查不公开之规定.然而,对于不公开之界线为何,亦即何时可将侦查中相关信息予以公开,现行法却未有明文规定.由于在2000年的修法中,立法者已意识到媒体公审可能影响无罪推定之落实,遂修订“刑诉法”第245条第3项规定,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员警官、司法警察、辩护人、告诉人或其他于侦查程序依法执行职务之人员,除依法令或为维护公共利益或保护合法权益有必要者外,侦查中因执行职务知悉之事项,不得公开或揭露予执行法定职务必要范围以外之人员.藉以规范相关侦查人员、辩护人及告诉人恪守侦查不公开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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