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锐; 侯秋哲监督考察考察内容缓刑犯监督机关活动情况规范标准行政法规日常行为
摘要:一、我国缓刑监督考察内容的缺失 首先,监督考察的内容过于原则化。我国缓刑监督考察的内容过于原则,使得缓刑犯的考察措施缺乏应有的规范标准。缓刑犯必须遵守以下四项义务:一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是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是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是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这里对服从监督、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会客、离开居住地的理由和时间等都缺乏细致明确的规定,没有对缓刑犯日常行为作出具体要求,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极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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