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我国缓刑监督考察内容的缺失及其完善

作者:王锐; 侯秋哲监督考察考察内容缓刑犯监督机关活动情况规范标准行政法规日常行为

摘要:一、我国缓刑监督考察内容的缺失 首先,监督考察的内容过于原则化。我国缓刑监督考察的内容过于原则,使得缓刑犯的考察措施缺乏应有的规范标准。缓刑犯必须遵守以下四项义务:一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是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是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是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这里对服从监督、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会客、离开居住地的理由和时间等都缺乏细致明确的规定,没有对缓刑犯日常行为作出具体要求,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极差。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人民检察

《人民检察》(CN:11-1451/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人民检察》以“交流经验、指导业务”为宗旨,及时反映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署,交流推广各地检察机关工作经验,探讨法学理论、检察理论以及检察制度建设、法律适用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详实地记录我国检察事业及相关法学理论的发展历程。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