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社区矫正工作刑事诉讼监督考察法律文书人户分离
摘要:编辑同志: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监外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监督考察,这个“居住地”究竟是指户籍地,还是经常居住地、现有居住地?目前“两高两部”有关通知明确规定,监外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由“固定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但是居住多长时间才算“固定居住地”呢?当前,监外罪犯的法律文书都是送交罪犯的户籍所在地,而;茂国目前人户分离极为普遍,户籍地公安机关实在难以监管,势必会造成监外罪犯脱管漏管。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