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略论记者敲诈行为的法律定性

作者:王心权敲诈行为记者法律定性企业人员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提起公诉中央电视台敲诈勒索罪

摘要:一、司法实践对记者敲诈行为的不同处理 近几年来,出现了一些记者利用身份,以曝光相要挟为手段进行敲诈的案件。从收集的案例看,对此类行为的定性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定性为受贿罪。例如宗某一案。2001年9月,中央电视台某栏目组记者宗某在受委派前往浙江东阳,调查一起“非法买卖土地、手续不全、建造劣质楼房”的投诉的过程中,以曝光相威胁敲诈某企业60万元。杭州市检察机关先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宗某提起公诉,期间,经法院准许撤回起诉后,又以敲诈勒索罪重新提起公诉。最终,法院认定宗某“利用国有事业单位委派其从事公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已构成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宗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人民检察

《人民检察》(CN:11-1451/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人民检察》以“交流经验、指导业务”为宗旨,及时反映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署,交流推广各地检察机关工作经验,探讨法学理论、检察理论以及检察制度建设、法律适用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详实地记录我国检察事业及相关法学理论的发展历程。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