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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宜由检察机关管辖

作者:司智虎国有事业单位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单位人员检察机关犯罪案件立案管辖失职罪

摘要:1999年12月25日的刑法修正案对1997年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作出了修改,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笔者认为,虽然刑法将一百六十八条归入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但该罪本质属于渎职类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因此,笔者认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应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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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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