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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执行临场监督宜由监所检察部门承担

作者:王建召; 丁永国临场监督职能部门死刑监所最高人民检察院犯罪分子公诉部门内部职能检察机关

摘要: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其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但对死刑执行进行临场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内部职能部门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均没有明确,这就给死刑执行临场监督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实践中,各地对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的做法不尽相同,大致有三种:一是由提起公诉的部门进行监督,即“谁起诉谁监督”;二是全部由公诉部门进行监督;三是由监所检察部门进行执行前监督,即将罪犯送出监所,再由公诉部门进行临场执行监督。笔者认为,上述做法既不利于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又容易引起检察机关内部职能混乱,不能保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威性。从立法本意及体现效率与公正的司法原则考虑,死刑执行临场监督职能宜由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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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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