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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存入银行不宜一律认定为进行营利性活动

作者:乌云巴特尔挪用公款案件银行营利性法律若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营利活动数额较大挪用公款罪司法实践

摘要:199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规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对《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存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存入银行的行为,不论其主观故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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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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