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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能否构成受贿既遂

作者:朱长虹产权登记房地产开发公司既遂受贿办理房产分行银行

摘要:案情简介 庄某,1993年至1998年任某银行一分行下属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工程科科长. 1994年3月,开发公司在某市开发商城,包括商住楼10栋及相关附属工程,由庄某负责考察施工方.包工头李某得知情况后,便与庄某联系,提出自己想以某建筑公司的名义承建商城部分工程,请庄某帮忙.庄某在向领导汇报考察情况时,推荐了该建筑公司.后开发公司确定由该建筑公司承建商城其中的两栋商住楼,工程总造价200余万元.在施工期间,需要由庄某核定工程进度并在付款通知书上签字才能拨付相应的工程款,李某多次请求庄某在拨付工程款上给予关照,庄某均及时核定工程进度并拨付工程款.同年底,商城工程竣工时,尚有部分工程款未付给李某.开发公司与李某达成协议,以部分房产冲抵下欠的工程款.李某为了表示对庄某对其在承揽工程及拨付工程款方面给予的关照,提出将该房产中的一套送给庄某,庄某同意.李某即按照庄某提供的姓名"庄某某"办理了售房手续及发票,由于庄某不能提供"庄某某"的身份证明,所以该房产一直未办理房产登记,但一直占有该房产.2002年10月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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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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