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法博士犯罪嫌疑人羁押故意杀人案件司法鉴定刑事拘留精神病看守所办案
摘要:法博士:2004年,我地发生一起杀死两人、重伤两人的特大故意杀人案件,侦破后,办案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史,决定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但鉴定前拟以刑事拘留的方式羁押在我看守所。我所认为该嫌疑人有精神痛史。并且医治过,按照《看守所条例》和《看守所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所可以不予收押,但办案单位认为没有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结论之前.不能认定其有精神病。我所应以刑事拘留证为依据依法羁押。请问:该嫌疑人羁押我所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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