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钱铖钢环境污染侵权容忍义务消除危险污染行为停止侵害预防性救济请求权受害人生态损害排除妨碍
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为受害人提供了三种预防性救济措施,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的重心是弥补已经发生的侵害,预防可能发生的侵害。损害赔偿的重心是赔偿已经发生的损害。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争议较大。国内法学界认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都是无过错责任。而发生实际损害不是无过错责任的认定前提。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