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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门槛的“变”与“便”

作者:毕洪海当事人诉权立案审查恶意诉讼登记制度起诉条件受案范围行政资源驳回起诉审查制实质审查

摘要:将立案审查制修改为立案登记制,是新《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相比立案审查制,立案登记制降低了行政诉讼的门槛,有效地畅通了行政诉讼渠道,对保障当事人诉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诸多恶意诉讼、滥诉、无理缠诉、缠访等现象也随之而来,浪费了大量的司法和行政资源。本文试图通过规范解读立案登记制,来探讨行政诉讼门槛的'变'与'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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