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谭剑; 梁志超起诉条件思维惯性诉讼要件审查制诉讼请求立案审查起诉状审判程序受案范围行政行为
摘要:新《行政诉讼》法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然而,受制于'登记立案'规定出台的仓促、立法存在'起诉条件高阶化'的局限和旧有立案审查制思维惯性的影响等多重因素,'立案难'的现状仍然存在,唯有从制度设计层面加以变革,才能还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应然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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