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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应追诉危险犯

作者:刘新立; 时维建危险犯食品安全领域食品安全形势结果加重犯追究刑事责任社会危害性滥用职权罪法益刑罚目的玩忽职守罪

摘要: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但相关监管人员却很少因渎职被追究刑事责任,究其原因,主要是相关事件不具有构成渎职犯罪的危害后果。现行刑法在渎职犯罪中未规定追诉危险犯的情形,造成追诉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类危险犯无法可依的情况。针对现行刑法,建议采取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对食品安全监管等渎职环节增加追诉危险犯的情形,变结果犯为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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