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公安部正对批复政策监狱管理机关县级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
摘要:近期,公安部就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入户问题的请示做出批复: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并注销户口、现被暂予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人员,由本人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或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向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有了这个批复,暂予监外执行矫正对象,特别是2003年8月7日前入狱的矫正对象就能比较顺利的入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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