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梁荆江采砂许可许可原则许可方式长江干流
摘要:在可采区采砂经营权许可中,其高买受价与现场监管间矛盾十分突出,可采区采砂业主不可能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获取盈利;采砂经营权招标与工程性招标在资金走向上存在本质性不同,且在目前的采砂管理和社会环境中,人为因素干扰不可避免;直接许可仅适用于特殊的许可环境和对象,在常规情况下则很难操作。自可采区解禁以来,因采砂许可方式选择不当而引发的一系列相互关联和较深层次的矛盾冲突,已引起采砂管理部门和有关研究人员的高度关注与思考。采砂经营权许可应在坚持社会效益和公共安全优先,不追求盈利,采砂许可与现场监管统筹考虑和综合指标优胜等原则下,选择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许可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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