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鹏鹏越权无效表现形式差异成因
摘要:“越权无效”原则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的涵义是指任何一个行政主体必须在明确的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对于超出职权范围做出的行为,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审查并作出无效或者撤销的判决。然而面对相似的法律原理,中英两国却由此诞生了大相径庭的法律制度。因而本文在首先简要阐释“越权”在中英两国的具体表现形式之后,着重笔墨于二者的差异成因分析,其目的在于探究是什么样的动因造就了今天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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