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加班加点工资网络公司劳动合同高级管理人员部门经理法律规定工作时间业务需求
摘要:案情简介 张怡于2003年起在北京的一家网络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劳动合同中规定,凡是经理级员工均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应该适用不定时工作制,且一律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平时因工作繁忙,张怡经常加班加点至凌晨两三点。2005年9月,她怀孕7个多月时,同事提醒她,公司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工作时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她向公司提出不愿再加班加点。公司以合同已有约定为由,拒绝其要求;并书面通知她,如果她不顾虑到公司的业务需求而在需要加班时不肯加班,将认定她有失职守,并从其月工资中扣除4000元赔偿公司的损失。张怡未予理会,随后的两个星期内均正点下班。月底,公司以她违纪为由扣除其4000元工资。张怡愤愤不平,遂向当地劳动局提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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