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志宏人性论平等社会实践等差权利
摘要:孟子"人性论"从性与命两个角度论证了人性之善,而人性又是人之区别于禽兽的根本属性,是每个人都先天具备的,因而从人性角度来讲,人生来是平等的。这种人格意义上的平等赋予了人与人之间具有平等的道德权利。同时,由于社会分工的需要,存在着"劳心"与"劳力"之人,"治人"与"治于人"之人的区别,这是由个人对于仁义等"四心"或求或舍的不同态度与方式决定的,从而也决定了其社会分工实践上的等差,这也是为何在社会实践中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不平等的原因。孟子将其建立在人性论基础上的平等理念与建立在社会现实基础上的等差实践很好地结合起来,使得"德位分离"成为可能,赋予了位高与位卑者,包括君臣之间相互尊重以理由,从而使得士人保持其人格独立,"以德抗位"、犯颜直谏成为可能。这就为士人乃至百姓在充满了等差的社会现实中追求平等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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