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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进修培训权及其实现

作者:曲正伟教师队伍进修培训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高教教育部基本权利规定法律

摘要:进修培训权是法律赋予教师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这是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以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对于当前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教育部规定:要按照“先培训,后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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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教育

《人民教育》(CN:11-1199/G4)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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