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解立军教育行政机关教师受聘权越权无效法定程序
摘要:行政机关应依法行政,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行政职权。越权无效,是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之一。行政机关如果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了其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即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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