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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报批的地方性法规限量的思考和破解思路

作者:刘锦森合法性审查立法体制立法法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破解思路

摘要:根据宪法“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立法法确立了统一的、分层次的立法体制,这主要是为了使我们的法律既能通行全国,又能适应各地方不同情况的需要。2015年3月立法法修改后,赋予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数量由49个增加到314个(含30个自治州),增加了5.4倍。报批的地方性法规数量在增加的同时,也给对报批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批准的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其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批准机关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增加了数倍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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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研究

《人大研究》(CN:62-110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人大研究》获奖情况:1994年12月、1996年6月连续获得“甘肃省社科期刊评级一级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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