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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查处”地方立法比较研究

作者:陈维林违法建设立法比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查处地方立法权地方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

摘要:2017年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公布我国城镇常住人口79298万人,乡村常住人口58973万人,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城镇化率)为57.35%。城镇化过程中违法建设问题非常突出,其涉及面广、监管难度大、强制拆除难,已引起地方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在设区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后,通过地方立法治理违法建设问题是一条新的路径。本文对设区的市违法建设查处地方立法进行比较,供地方立法参考。一、违法建设地方立法制定主体、法规性质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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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研究

《人大研究》(CN:62-110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人大研究》获奖情况:1994年12月、1996年6月连续获得“甘肃省社科期刊评级一级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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