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建军; 陈锦丽审议意见书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法律约束力常委会检查报告书面报告
摘要:监督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组织跟踪检查。这表明,审议意见已作为常委会意志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形态写入监督法,具备当然的法律约束力。要使“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严肃对待,认真办理,严格整改,必须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炼、归纳和整理,并以文件的形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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