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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人大财经监督“失职”与“越权”的具体表现

作者:方兆淼人大财经监督越权失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监督力度思想认识

摘要:既不失职,也不越权,是人大财经监督的基本准则。不失职,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财经类法律、法规得到全面实施和普遍遵守。不越权,是指人大财经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法定的对象进行监督。近几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探索和改进财经监督的方式方法,切实加大监督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由于体制上、法律上和人们思想认识上的一些原因,人大财经监督有的难以切实有效地履行职权,有的则是超越职权实施监督,“失职”、“越权”行为同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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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研究

《人大研究》(CN:62-110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人大研究》获奖情况:1994年12月、1996年6月连续获得“甘肃省社科期刊评级一级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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