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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机关司法职能的限度

作者:张洪峰立法机关司法职能专门司法机关民主政治体制现代法治精神权力制约违宪审查权法律解释权

摘要:现代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机关都在不同程度上行使着司法职能,例如弹劾权、调查权、赦免权等,在崇尚立法权优越的国家还有违宪审查权、法律解释权等,英国的立法机关甚至是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立法机关为行使立法权以及监督政府的需要,以及专门司法机关因其本身性质的限制而存在的涵括性不足。从逻辑上看,有些司法职能也属于立法机关的天然权力——如立法调查权等。从实然的角度观察,它不仅对立法机关顺利完成其核心职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且在维护民主政治体制、发挥权力制约、彰显现代法治精神的过程中也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然而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是,立法机关行使司法职能无疑对现代民主宪政的基础——分权理论构成了严重的挑战。这是一个悖论,一方面,立法机关通过行使司法职能,有力地规制着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合理行使,在人民和政府之间发挥了重要的政治协调功能;另一方面,立法机关毕竟不是司法权的主角,它不能从根本上挑战现代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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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研究》(CN:62-110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人大研究》获奖情况:1994年12月、1996年6月连续获得“甘肃省社科期刊评级一级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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