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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权应该独立于立法权

作者:张镇强违宪审查权备案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立法权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工作程序司法解释法学专家

摘要:违宪审查制度,一直是全国人民尤其是法学界关注的焦点。2005年12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完成了对《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后,社会各界又出现了对这一问题的讨论热情。虽然如宪法学专家蔡定剑所指出的,法规备案审查制度与违宪审查制度是有很大的不同,但有联系,前者主要审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与宪法、法律是否抵触,包括地方性法规是否与行政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后者的核心是要解决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反宪法的问题,但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仍是建立完整的违宪审查制度的重大步骤,具有重要意义。而客观上我国也必然要在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基础上尽快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因此,笔者仍想对建立违宪审查制度表达一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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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研究》(CN:62-110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人大研究》获奖情况:1994年12月、1996年6月连续获得“甘肃省社科期刊评级一级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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