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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责任人大”

作者:陆介标人大选举责任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机关人民选举法律责任人大工作

摘要: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国家权力、国家生活构建了一个以人民为中心的、科学的"责任链":人民选举组成了人大,人大及其代表必须向人民负责;人大选举组成了政府、法院、检察院,这些机关也必须向人大负责;人大设有常委会,常委会必须对人大负责.现在的问题是,法律赋予人大多项职权,却没有设定严密的法律责任,形成了目前人大工作中"权责不等"的状况;法律规定了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权力与责任的关系,但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主动向人大负责.这种状况,与人大制度的要求相悖,也与政治文明、依法治国的要求相悖.因此,有必要把建设"责任人大"的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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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研究

《人大研究》(CN:62-110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人大研究》获奖情况:1994年12月、1996年6月连续获得“甘肃省社科期刊评级一级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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