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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监察机关行使留置权的法定性

作者:柳发进; 滕修福监察机关留置权法定性监察委员会监察法调查手段职责权限全国人大

摘要:在党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监察法,明确将"留置"写入其中。细读监察法,"留置"一词在相关条款中出现22次之多。与过去的"两规"、"两指"相比,"留置"的法定性更加严谨、清楚明了。留置对象的法定性。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监察法第十五条明确了六类人员)拟采取留置措施,应该是涉嫌严重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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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建设

《人大建设》(CN:41-1189/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人大建设》已确立了坚持为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服务、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为依法治国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的办刊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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