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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许可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制度的探讨

作者:林宇峰; 赵炜强制措施制度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司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内容违法犯罪

摘要:近年,司法机关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许可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屡见不鲜。按照《代表法》规定,司法机关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必须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许可。但是,该法未对人大行使许可权时的审查内容、审查程序、审查期限、对许可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等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各地也未出台相关规定、办法和具体操作流程。在行使该项权力时,存在较大差异,有许可的,也有不许可的,甚至对许可申请长时间不审查、不决定,既不能有效地保护代表的人身权,又不同程度地影响司法机关正常办案、损害人大权威。这一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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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建设

《人大建设》(CN:41-1189/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人大建设》已确立了坚持为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服务、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为依法治国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的办刊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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