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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应否支付保密赔偿金

作者:张健; 刘爱华保密规定赔偿金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经济损失同业竞争竞业限制法律规定

摘要:编辑同志: 王某原系某机械公司副经理,2002年与公司签订了一份《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约定王某必须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在职期问享有保密费。离职后3年内应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并不得从事同业竞争。如违反约定,公司将追回所发保密费的5-20倍,并赔偿企业经济损失。2005年5月王某辞职。并在同行业就职。机械公司随后要求王某赔偿企业经济损失。王某认为,自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的合理时象,不同意赔偿。请问,王某应否支付保密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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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建设

《人大建设》(CN:41-1189/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人大建设》已确立了坚持为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服务、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为依法治国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的办刊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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