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储陈城教唆犯帮助犯已有犯意者同一性
摘要:传统教唆犯的观点没有很好地梳理唆使已有犯意者的行为之定性问题,回归我国刑法范本,这一问题可以细化为改变行为的教唆、加重的教唆(结果加重的教唆、转化的教唆)和减轻的教唆四种具体问题类型。德国和日本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标准在于'构成要件的同一性'和'保护法益的具体同一性'。将这样的标准适用的范围予以适当解释和变通,对于我国刑法中类似问题的解决也有极大助益。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人大法律评论》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年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省级期刊
人气 200321 评论 71
部级期刊
人气 100042 评论 53
人气 86171 评论 53
人气 66801 评论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