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入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社会保险费用工资报酬股份制改造恢复工作工作权利
摘要:案例:2004年底,刘某所在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要求每一位职工入股3000股(每股1.5元)。刘某以家庭困难为由拒绝交缴4500元的股金,通过做工作。刘某仍坚持不入股。厂方以刘某不遵守厂规厂纪为由。通知刘某下岗。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企业恢复工作,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仲裁委员会经调解无效.开庭审理后作出裁决:该企业必须无条件恢复刘某的工作权利,补发其工资报酬。补缴刘某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