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丰电子数据证据证据保全第三方证据保全
摘要:证据保全的概念由来已久,其保全主体的范围亦长久囿于人民法院与公证机构。然而,在立法确认电子数据证据作为新的证据种类这一变化的催生下,证据保全的原有格局被打破,即针对电子数据证据产生了新的证据保全主体———第三方证据保全专业机构,并由此产生了“互联网+证据保全”的新型证据保全模式。但是问题在于,这只是一种实务先行立法的现象,即第三方证据保全专业机构既没有立法的认可,也没有立法的禁止,处于一种自然生长的状态。因此,文章研究的主要内容就在于第三方证据保全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寻求其存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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