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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范围的扩大

作者:胡祥福; 熊永明公司企业人员犯罪圈商业贿赂

摘要:对于医药领域收受回扣行为的性质,司法界和学理界争讼不定。我国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范围过于狭窄,基于对合理设定犯罪圈、刑法理论解释和商业贿赂巨大腐蚀力的思量,需要通过立法修改扩大该罪主体范围,以适应司法实践打击商业贿赂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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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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