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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损害赔偿

作者:杨相鹏行政规范性文件损害赔偿机制抽象行政行为公民人身自由违法行为财产权利地方保护法律实践

摘要:在我国长期的法律实践当中,对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提起国家赔偿,已经成为一种固定的思维模式和理念。因为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造成的损害往往是间接的,其效力是通过具体的行政行为体现出来,所以其损害常常被人们所忽视。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制定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人身财产权利的决不在少数。特别是一些政府和部门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乱设许可项目、实行地方保护甚至非法限制拘禁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等违法行为,都是以制定和执行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进行的,如果对这类行为没有损害赔偿机制,不利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法治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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