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陶建国; 马鹏程家事诉讼未成年人公共利益
摘要:家事诉讼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首要原则,未成年人在诉讼中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为满足其诉讼主体地位的要求,很多国家建立了未成年人利益人制度。未成年人利益人是有独立法律地位的诉讼参与人,其通过参与整个诉讼程序维护儿童利益。我国正处于家事审判改革时期,还未建立未成年人利益人制度。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应当秉承公约精神,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指导原则,借鉴国外成熟的制度经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利益人制度,这是当下家事审判改革的重要任务。我国在制度构建方面,需要在利益人的选聘资格和方法,适用条件及其费用,诉讼中的作用等诸多方面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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