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蒋志如缓刑撤销程序化构造合法伤害权
摘要:根据《刑法》75、76、77条及相关修正案,缓刑撤销有三种情况,根据漏罪、根据新罪和根据“技术性违反”。新罪和漏罪必须经由刑事诉讼程序确定,因为一个与原来刑事诉讼程序处置的不同罪名、刑罚的新刑事案件被确定是撤销缓刑的前提条件,即撤销缓刑也会历严格刑事诉讼程序,其可以被视为一种缓刑撤销的程序化构建。本文拟分析最后一种情况,因“技术性违反”出现的缓刑撤销的程序化构造问题:习惯法与国家法两套法律规则在运行逻辑上表现出一对矛盾关系,国家机关撤销缓刑的裁定既合法、同时又不合法。此举赋予了国家机关合法侵害缓刑犯的权力。因此,未来关于该制度的修改应注意限制司法机关的这一权力,即对缓刑撤销权以刑事诉讼程序化的方式限制,进而有效保障其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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