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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经济法规制

作者:王涛莲 杜国宏社会中间层主体经济法主体政府干预市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规制市场主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

摘要:一、经济法主体下社会中间层概述(一)概念尼采说过“只有没有自身历史的事物才能被下定义”,但没有自己历史的东西世界上是没有的。因此,给社会中间层下一个定义有一定的难度。我们说,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及市场主体之问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如行业协会、消费者团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资产评估机构、交易中介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等。对国家来讲,这类主体既是管理的对象之一,又是国家管理市场主体的辅助力量和传导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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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文天地

《群文天地》(CN:63-1027/G2)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群文天地》以介绍、宣传青海群文事业为主旨,立足本省,面向全国,发表群文研究、民族民间文化、历史文博、文学艺术等文章的综合类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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