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艳喜文化生态保护区公共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共享民众参与保护制度保护区建设整体保护
摘要:作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的一个创举,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基于公共目的和公共利益建设,由政府主导,利用公共资源,强调民众参与和民众共享建设成果。这使其超越单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属性,呈现出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意义上的公共性。"公共性"可以视为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根本属性。近年来,各个部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已经在公共性维度下开展了诸多工作,在公共性理念共识、公共性的过程建设和公共性的成果共享等方面取得了一些可喜成绩,但也仍存诸多不足和空白。进一步考察可发现,我国现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不完善极大限制了文化生态保护区公共性的有效实现。以此,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科学建设尚需进一步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充分尊重和发挥民间公共性的作用,搭建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公共机制和平台,真正实现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成果的民众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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