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邵江禾劳动立法企业社会责任类型化
摘要:现代公司发展以及公司利益与社会利益在劳动者权益上的一致性,使得企业社会责任被引入劳动立法是历史必然。我国虽已在劳动法中进行了规定,但采用企业主体“一刀切”的方式带来诸多弊端。要完善劳动立法中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必须遵循责任主体类型化的立法思路,借鉴美国与德国公司治理模式要求,获利较大的企业履行更大的企业社会责任。最终实现优化企业社会责任配置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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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研究与实践》(CN:33-1395/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季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青少年研究与实践》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立足浙江,面向全国,关注青少年思想与行为,探索当前社会背景下青少年成长与发展的规律,反映青少年研究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总结青少年工作规律,服务青少年事业发展,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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