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之家购物车0
400-888-7501
首页 期刊 青少年犯罪问题 “临时监护措施”实施主体及实现条件探析【正文】

“临时监护措施”实施主体及实现条件探析

作者:王慧; 孙玉波临时监护措施前置程序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民政部门

摘要:《民法总则》第36条规定法官在判决撤销父母等监护人资格时,必须为儿童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但并未对实施主体、实施方式等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是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主要主体,但对其承担具体临时监护责任的方式和条件则没有规定。临时监护措施既是适用临时撤销监护人资格措施的必要条件,也是确保永久撤销监护人资格必要性的安全阀。民政部门已经开始积极探索承担国家监护责任的路径,如何以法律形式明确临时监护措施实施主体的独立化,财政经费预算的专门化,儿童安置、父母指导、监护评估的专业化是当务之急。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青少年犯罪问题

《青少年犯罪问题》(CN:31-1193/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青少年犯罪问题》是中国大陆唯一以研究和报道青少年犯罪、少年司法和青少年保护问题为优秀内容的公开发行刊物,是青少年法律保护和法制教育的指导读物。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