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宪权; 林雨佳青少年网络欺凌侮辱诽谤公民个人信息
摘要:青少年网络欺凌行为因为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匿名性以及广泛传播性,加之青少年身心尚未成熟,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青少年网络欺凌行为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在公开的网络空间散布带有欺辱性质的内容或谣言涉嫌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公开他人信息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社会秩序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非公开网络空间采取点对点式的青少年网络欺凌难以认定为犯罪。就目前实践的情况而言,应合理划分青少年网络欺凌的规制范围,同时适当对犯罪圈内的青少年网络欺凌行为加大惩治力度,并增强青少年寻求刑法保护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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