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卿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心理疏导矫治
摘要:】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开展心理疏导和矫治工作,既是少年司法理论的根本要求,也是实现恢复性司法程序价值的客观要求,还是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和帮扶未成年被害人的直接要求。但未检工作中开展心理疏导和矫治工作也面临着理念认识有待深入、实施主体存在困惑、工作对象存在偏重、工作内容存在偏差、缺乏系统化支持体系、实施效果缺乏评估标准,以及法律依据存在疑问等困境。因此,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具体运用心理疏导和矫治制度时,应当明确心理疏导和矫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实施主体、工作对象、适用阶段、实施步骤、工作方法、工作场所及配置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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