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冰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思考父母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虐待
摘要: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即任何人都有权利能力,却不是所有人都有行为能力。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大部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需由其监护人进行监管和保护,这就是监护制度。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台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监护从其本质上讲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督和照顾的制度。但问题是如果侵权人恰恰就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那么他们的权利怎么行使,又怎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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