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伟未成年人教育改造刑罚目的教育刑
摘要: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的主体类群,需要从行为人角度予以区别对待,其特殊性决定了对未成年人教育改造是整个刑事程序的根本性原则。该原则的产生有自己的多元理论基础,但是面对现实的社会背景和刑罚理论,教育改造原则又存在相当多的悖论。在承认这一原则的基本前提之下,从刑罚目的辩证性认识的角度出发,以非犯罪化一非监禁刑一社区矫正——前科刑消灭制度进行层次性推进,从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原则进行反正和解读是我们的应有选择。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