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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以法庭审判监督为重点

作者:杨宇冠; 郑英龙法律监督法庭审判监督无效审判检察机关

摘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法庭审判活动成为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检察机关对法庭审判的法律监督对保障审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意义重大。按照相关规定,检察院如果认为法庭的审判活动存在违法情况,可以在法庭审理活动结束后提出纠正意见。这样的监督方式过于单一,不能满足对不同违法情形监督的需要,而且事后监督时违法行为已经成为既定事实,无法改变其效力。因此我国应当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构建多元的法庭审判监督方式,同时注重维护法庭的权威。对于回避等程序事项应当建立庭前监督机制;法律还应当赋予公诉人当庭监督的权力,对回避等问题公诉人可在公诉席上当众提出,若是出现审判人员举止不当等情形公诉人可要求到法官席或法官办公室交换意见。对于徇私枉法等行为可以通过庭后监督机制在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此外,我国应当构建“无效审判”制度,如果检察机关发现法庭审判中存在违法行为,提出意见后未能得到纠正或其结果是不可弥补的,可以提出该审判属于“无效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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