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牛杰民国时期地方选举争讼刑事诉讼妨害投票罪
摘要:南京国民政府法律规定的妨害投票罪由清末民初的妨害选举罪变迁而来,包括妨害投票自由罪、投票受贿罪等七种罪行。妨害投票案件的刑事追诉启动方式包括受害人的控告、官方人员检举告发及他人告发等三种方式。此类案件由地方法院和县司法处管辖,高等法院不直接审理一审投票罪案。妨害投票罪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对妨害投票罪的追诉,既是刑事法律体系内部的完善,也是对民国宪政体制的刑法性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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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索》(CN:43-1008/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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