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先秦儒家人性论的法哲学意义新探

作者:李德嘉人性论制度设计法治

摘要:性善,是儒家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总体态度。儒家性善论的重要意义在于对人性的基本信任,正是这种对人性的信任,构成了制度化理解儒家人性论的前提和基础。儒家人性论的政治法律意义在于儒家看到了人性与制度之间的关系。首先,儒家认为礼乐刑政的制度应该是深深根植于人性的,内在于人性而产生的。其次,社会必须建立在以人情为基石的德政和礼治的教化上,才能长治久安、和谐稳定。当下学界通说认为现代法治建立在人性恶的假设基础之上,这样的看法其实是对法治的人性基础的片面理解。先秦儒家性善论完全可以成为现代法治人性前提的重要补充。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求索

《求索》(CN:43-1008/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