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逍遥互相配合一般配合特殊配合审判中心程序正当
摘要:摘要公检法机关“互相配合”的规定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不容废止。而关于三机关如何配合、配合什么等具体问题却有争议。“警检”之间应当加强“特殊配合”,“控审”之间应当切断这种配合,以更好地契合“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和程序正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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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索》(CN:43-1008/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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