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向逢春动产让与担保公示法律构成占有改定
摘要:动产让与担保之公示问题.在德国法中被忽略而在日本法中被强调.这源于对法律构成选择的不同。基于所有权构成。非占有转移型动产让与担保以占有改定为基础,实现了变价功能与用益功能的分离.这种公示性的忽略是以巧妙利用了既有法律制度中的明文规定为基础的,符合法理。而基于担保权构成、企图将让与担保限制物权化的公示之努力.在以动产为客体时遭遇了难以逾越的困境,无论是美国的融资报告登记制度还是其它明认方法,最终只能无功而返。深究之下,让与担保是否需要公示、如何公示是依其客体权利在移转时的法律要求来决定的.具体应由设立让与担保时法律对于该客体有关权利(所有权)转移时须遵循的规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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